摘要:華池縣綜治中心堅持和發(fā)揚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,深化訴調對接工作,始終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,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止于訴外、化解在訴前,滿足當事人高效、便捷的訴求。
華池縣綜治中心堅持和發(fā)揚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,深化訴調對接工作,始終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,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止于訴外、化解在訴前,滿足當事人高效、便捷的訴求。
近日,華池縣某合作社向華池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兩起訴狀:2016年4月18日,被告張某紅、賀某虎準備發(fā)展種殖業(yè),因為資金不足便向原告申請產業(yè)扶持。經過被告申請以后。為了扶持被告發(fā)展種殖業(yè)推動全縣產業(yè)發(fā)展,原告同意為被告借款,并由被告楊某、劉某提供擔保。2016年7月19日,原被告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,被告張某紅、賀某虎向原告借款本金8萬元,借款期限為3年,利息為年利率6.8%,被告馮某琴、宋某麗作為共同還款人承擔還款義務,楊某、劉某作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。2019年3月4日,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,應當由被告張某紅、賀某虎及時向原告承擔還款義務,共計人民幣176745元,但是被告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還款義務,最終導致該筆款項無法得到償還。時至今日,經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其還款義務,被告馮某琴、宋某麗作為共同還款人理應承擔還款義務,被告楊某、劉某作為保證人理應承擔保證責任。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。
縣人民法院收到訴狀后認為,該案事實清楚、證據明確,以調解方式解決更為快捷高效,經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,啟動訴調對接工作機制,對接縣綜治中心進行調解處理。接到調解任務后,縣綜治中心調解員多次深入該村詳細了解案件相關情況,成立調解工作組,邀雙方當事人,在縣綜治中心“1+8+N”調解室進行調解,針對此情況,調解員認真分析案情,商定方案,確定了“法理”并重的調解思路。調解員給雙方認真講解法律規(guī)定,細心分析事件經過,引導雙方理性換位思考,經過長達2小時的耐心細致的釋法說理,最終原告和被告就欠款償還成功達成協(xié)議,使糾紛通過訴調對接的方式圓滿化解。
華池縣綜治中心努力探索創(chuàng)新訴調對接機制,充分發(fā)揮綜治中心統(tǒng)合社會治理資源力量作用,拓寬延伸調解領域,加強聯(lián)調聯(lián)動作用,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影響力不斷提高,為保障群眾合法權益,促進社會公平正義,維護社會和諧穩(wěn)定做出貢獻。
【來 源】華池縣委政法委
編輯/趙俊陽
